【Rmi】評論
第十一條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因職務知悉他人秘密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其服務人員離職者,亦同。
【冰】評論
保密離職在職亦同
【April】評論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1條(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之請求處理及保密義務)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院之裁判或檢察機關之書面通知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之請求。 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服務人員對於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第26條(罰則)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