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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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x(A)行政處分作成前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雖事後給予機會表示意見,但當事人已喪失陳 述意見之最佳時機,該處分仍應認為無效→得補正第114條(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1﹞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2﹞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3﹞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x(B)行政處分的作成違法,雖其瑕疵輕微,該處分仍屬無效→得補正或轉換第116條(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 ﹝1﹞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2﹞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3﹞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x(C)行政處分一部分有效、一部分無效,雖除去無效部分,對於行政處分之成立並無影響,但該處 分仍全部無效→其他部分仍為有效第112條(行政處分一部無效之效力範圍) ﹝1﹞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o(D)自書面處分中無法得知處分機關,該處分即屬無效第111條(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 ﹝1﹞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