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
【EJ】評論
3樓的方法根據是....!?
【卸下軍裝,改著警服(已上榜】評論
連署連1.5都不到,可惡我把你砍成兩半0.75
【olra】評論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