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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限於書面傳喚方式 →刑訴72面告到場(B)屬於間接之強制處分→刑訴71: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故非皆直接強制拘提到場(C)司法警察官為傳喚機關→刑訴71IV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司法警察官只能根據刑訴71-1發「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D)未經傳喚,不得逕行拘提→ 刑訴76逕行拘提之事由: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