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iki Lu】評論
學術一點是說~撤回告訴不可分之例外(刑訴239但書:刑法239之罪對配偶撤回告訴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Huang09829101】評論
林奕含條款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新聞:台視新聞主播石女與已婚導播張男被控妨害家庭案,士林地檢署昨天二度開庭。男方已承認兩人交往約兩、三年,且多次利用出差或假日時在旅館發生性關係。但另一方石女在法庭上卻僅承認兩人「同床」過,純聊天根本沒有發生性關係。張妻看其夫頗有悔過之意,正考慮是否撤回對其夫之告訴,但對於石女的不認錯,她實在難以撤回告訴。 法律教室:刑事訴訟有一「告訴不可分原則」,對於人部分,明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易言之,雖然告訴人只撤回對其中一位行為人告訴,但一旦撤回,等於告訴人是對全部的行為人撤回告訴。案件限於告訴乃論之罪,譬如普通傷害罪...
【(已上榜)歡迎加入本讀書會】評論
破題--簡答維護家庭完整性主義,箭頭一致對外,反過來說,不告相姦人,效力必及於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