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按非訟事件法第 35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聲請人與相對人就得處分之事項成立和解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本案確定裁定同一之效力。」。茲甲持在外國法院就得處分事項所成立之非訟事件和解筆錄,主張該等和解筆錄內容,並無非訟事件法第 49 條所定得不認其效力之情形,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向我國法院聲請判決許可其執行。請問:其主張有無理由?請詳予說明。(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1417
統計:A(18),B(84),C(7),D(7),E(0)
用户評論
【愛立恩】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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