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ue Mian Ke】評論
99年6月14日修正後,只剩警察、消防機關兩個體系。縣(市)政府除警察及消防機關之員額外,以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之編制員額總數,為其總員額基準數。以該基準數加分配增加員額之和,為各該縣(市)政府員額總數。第 23 條縣(市)政府除警察及消防機關之員額外,以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之編制員額總數,為其總員額基準數。以該基準數加分配增加員額之和,為各該縣(市)政府員額總數。第 23 條縣(市)政府除警察及消防機關之員額外,以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之編制員額總數,為其總員額基準數。以該基準數加分配增加員額之和,為各該縣(市)政府員額總數。
【張峻瑋】評論
99年6月14日修正後,只剩警察、消防機關兩個體系。
【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99年6月14日修正後,只剩警察、消防機關兩個體系,故此已題無法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