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羽穠】評論
第一航權 :亦即是領空權。所有航空公司必需擁有第一航權方可以進入其他國家的領空。 第二航權 :技術停站 (Technical Stop),作加油及補給用途,但不能在該站接載乘客及貨物。第三航權 :航空公司有權在其所屬國家或地區接載乘客及貨物前往另一指定國家。 第四航權 :航空公司有權在另一指定國家接載乘客及貨物前往其所屬國家或地區。 第五航權 :第五航權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容許外國的航空公司接載乘客及貨物前往另一個國家。該航班的出發地必需為該外國航空公司的所屬國家或地區。 第五航權即延遠權,可經第二地飛往第三地。 第六航權:屬於第三、第四航權的綜合,是各國航空公司爭取「轉運中心」轉運乘客的作法與國際慣例。在「開放天空」政策實施之後,民用航空運輸市場競爭加劇,公司經營權之變動因股權取得或合併而發生多次、策略聯盟之使用亦極為頻繁。
【稻葉誠】評論
第三是只下不上第四是只上不下
【Peter Hao】評論
卸 空回裝 裝回 下不去3+4=貿易權(第五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