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eng-Che Wu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租賃動產為營業→2年租賃不動產為營業→5年
【用戶】Liang Mandy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二年的時效期間依民法第一二七條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