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E,修改為A
【芋頭】評論
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 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 處所取回商品。 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 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