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柏昌】評論
期貨交易法第33條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因下列事由之一而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二、會員大會之決議。三、會員不滿七人時。四、破產。五、期貨交易所設立許可之撤銷。前項第二款之解散,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生效力。更多投資相關問題,歡迎到FB搜尋[科學投機]來討論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