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臺灣進口商甲向德國出口商乙購買精密機器乙批(CIF 方式),委由英國籍船公司丙承運來臺,丙於機器裝載後,簽發載貨證券交給乙,載明卸貨港為基隆港,且在載貨證券背頁載明,因貨運所生之糾紛,丙得免除全部責任。基隆港卸貨時發現因丙承運人之員工丁,於裝載時,因為邊工作邊喝酒,以致專注力不足而捆綁不當,航行途中三件木箱發生相互撞擊,致損壞三台機器,經公證公司檢定,該三台機器損失金額分別為 50 萬美元、40 萬美元及 30 萬美元,甲遂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訴請丙船公司賠償。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甲可以向丙請求賠償
(B)丙可以依載貨證券主張免責
(C)甲可以向丁請求賠償
(D)丙可以主張單位責任限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1),C(1),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