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土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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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依本條例第28與29條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製或禁止水域、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前項限製或禁止水域及限制區域,由國防部公告之。第一項許可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