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 第1 項之規定,對進入禁止水域之大陸船舶處以罰鍰者之處分,該要件與性質:
(A)需違反本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之規定且經主管機關扣留者;裁量處分
(B)需違反本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之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扣留者;羈束處分
(C)需違反本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之規定;裁量處分
(D)需違反本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之規定;羈束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3521
統計:A(107),B(13),C(22),D(0),E(0)

用户評論

【用戶】C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 80-1 條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裁罰標準,並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