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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g You-Che】評論
供參 我國的人事制度從傳統的「品位制」, 民58年推行 「職位分類制」, 到民76年採取兩制合一的「官等職等並立制」。 其中品位制是以「人」為中心,就公務人員個人所具有的資歷, 作為分類的標準與依據,也就是依任職之公務人員予以分列品位等第。 這部份與『職』並無關聯性, 所以就單純的品位制是無法說是並立制還是分立制。 )官職並立制: 官等(職等) =>簡任(14~10)、薦任(9~6)、委任 (5~1) 採官職並立。 各機關法定職務,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 各職務所列職等,採彈性「一職務得列兩個到三個職等」。 調整(減併)職系、略增職組。 調任放寬,3-11職等在同職組、各職系可互調,其餘在各職系皆可調任...
【張淑琴】評論
祐誠,謝謝您,又害您來幫淑琴解答了,可是......看到您的回答,會讓我很有念書的動力吔,謝謝您,祐誠!
【久利恩】評論
人事分類制度之職位分類制度1. 品位分類制(1) 重心:以「人」為中心。(2) 鼓勵手段:以「名」來鼓勵。(3) 升遷難易:由下級升到上級比較容易。(4) 職等多寡:職等劃分較少。(5) 適合對象:適合「領導管理」之通才。2. 職位分類制(1) 重心:以「事」為中心。(2) 鼓勵手段:以「利」來鼓勵。(3) 升遷難易:需經過多次考試,比較困難。(4) 職等多寡:職等劃分較多。(5) 適合對象:適合「專業性工作」之專才。【三民輔考-行政學完全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