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rdan】評論
第二十九條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一、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時。 二、 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時。
【bernie3208】評論
特製郵簡不是掛號郵件剩1天多要考試了,應該有收到入場通知書,那就是郵簡
【胖胖貓一隻~】評論
郵政法 107年12月5日修正第二十九條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原三十條)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