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叮噹噹】評論
(A)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2項:工業銀行不得收受金融機構之轉存款。(B)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稱為「行紀」。(C)工業銀行相關規定:不得收受金融機構之轉存款不得收受個人存款辦理存款及外匯業務對象限於公司組織之投資戶與授信戶、依法設立之保險業、財團法人及政府機關發行金融債券總餘額,不得超過其調整後淨值的六倍辦理直接投資相關事業之總餘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之淨值對任一生產事業直接投資餘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的 5%(D)根據銀行法第 4 條之規定,銀行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需經財政部中央銀行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