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為附帶上訴
(A)撤回上訴後
(B)捨棄上訴權後
(C)上訴期間屆滿後
(D)訴訟事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2238
統計:A(71),B(84),C(108),D(1267),E(0)

用户評論

Lin Shara】評論

§460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60條 (附帶上訴之提起)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