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i-ting Che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4條第3項 曾經逾期停留、逾期居留及曾經在我國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之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一年,並不得逾[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