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下列政府資訊,何者不屬應主動公開之項目?
(A)裁量基準
(B)預算書
(C)業務統計報告
(D)法規委員會會議紀錄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3384
統計:A(240),B(510),C(679),D(373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政府資訊公開法、自治條例與處罰、聽證公開之原則及例外

用户評論

TangHao Yeh】評論

我想是因為法規委員會並非合議制機關。可以參考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政府公開資訊網頁。

derek801204】評論

所以法規委員會是內部合議制單位?

劉玄符】評論

五樓才是正解。

W】評論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 裁量基準。(A)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C)六、預算及決算書。(B)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法規委員會並非合議制機關。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法規委員會並非合議制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