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 27 條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日起算。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用戶】Aimee Kun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
【用戶】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
【評論內容】有點好奇"被撤銷"跟"被撤銷確定"的差別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