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評論
得聲請解釋憲法之機關或人及其事由:1.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 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2.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3.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4. 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 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提出聲請者(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
【宋貝利】評論
得聲請解釋憲法之機關或人及其事由:1.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 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2.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3.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4. 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 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提出聲請者(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
【294】評論
總統府並非憲法上的機關,〝總統〞才是
【crleader314】評論
總統府是總統的幕僚機關,其機關首長是總統府秘書長
【阿zhen】評論
釋字541號條文節錄:「本件聲請係總統府秘書長經呈奉總統核示:『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送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乃代函請本院解釋,是本件聲請人係總統而非總統府秘書長,合先敘明。」新修訂後之憲法訴訟法之聲請主體如下:(依案件種類分:)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1) 國家最高機關(2) 立法委員(3) 法院(4) 人民二、機關爭議案件。(1) 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憲法上之最高機關發生憲法全縣上之爭議。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1) 立法院:全體立委1/2以上提議,全體1/3以上決議。四、政黨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