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g Su】評論
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等規定庭長監督各該庭(處)之事務,係指為審判之順利進行所必要之司法行政事務而言。充任審判長之法官與充當庭員之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時,審判長除指揮訴訟外,於審判權之行使,及對案件之評決,其權限與庭員並無不同。審判長係合議審判時為統一指揮訴訟程序所設之機制,與庭長職務之屬於行政性質者有別足見庭長與審判長乃不同功能之兩種職務。
【心想事成】評論
憲法第八十一條所保障之身分對象,應限於職司獨立審判之法官,而不及於監督司法行政事務之庭長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D 選項應改成 審判長係合議審判時為統一指揮訴訟程序所設之機制,與庭長職務之屬於行政性質者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