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i-yin Lai】評論
A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比例做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C公共停車場的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點與空間規劃,應由中央主管機構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D 經營公共設施場所應予身心障礙者免費優待 經需求評估後結果認為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想有免費優待(若其設施是民營則半價)
【Rew-Win Chen】評論
依題意:「公共停車場或其他公共設施場所」,前者有關公用停車場,後者有關其他公共設施場所→ 「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
【Amoon】評論
謝謝
【劉名傳】評論
名 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一、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二、衛生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保健醫療、醫療復健與輔具研發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三、教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