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第14條【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