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ven Hs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消防法 第31條第31條 [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裝備等之調度運用] 罰則36各級消防主管機關,基於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得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罰則3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一萬五千元罰鍰:一、謊報火災者。二、無故撥火警電話者。三、不聽從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所為之處置者。四、拒絕依第三十一條所為調度、運用者。五、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設備之使用者。
【用戶】冠逸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消防法 第 36 條(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