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群】評論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
【WX】評論
第 3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
【Ivy】評論
老人福利法 第 3 條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一、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老人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老人就業促進及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五、都市計畫、建設、工務主管機關:主管老人住宅建築管理、老人服務設施、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六、住宅主管機關:主管供老人居住之社會住宅、購租屋...
【郎勒】評論
A勞工主管機關 :主管老人就業促進及免於歧視、支援員工照顧老人家屬與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B教育主管機關 :主管老人教育、老人服務之人才培育與高齡化社會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C衛生主管機關 :主管老人預防保健、心理衛生、醫療、復健與連續性照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D社政主管機關 :第三條中未規範,僅有在第44條中指出社政需與其他單位共同建立老人保護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