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請根據我國相關法制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題組】⑴高小姐年終考績列為丁等,遭到其任職機關予以免職處分。她可以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何種救濟程序?法律依據為何?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4924
統計:A(443),B(1904),C(158),D(19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遺產

用户評論

An-Dai Wong】評論

配偶+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按人數平均繼承

Meow Hung】評論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是繼承人之範圍包含血親繼承人與配偶繼承人,血親繼承人有順序先後之區別,依序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序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先順序之繼承人排除後順序之繼承人,而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中,親等近者排除親等遠者(即孩子優先於孫子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參照)。而配偶繼承人與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 http://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4&txtgp=&groupkd=0

chaoyi】評論

我一直把妻子想成妻跟子,查半天,真笨。

松岡洋子】評論

民法: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摘自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