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怡昕】評論
法規名稱:修正「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比率上限規定」。公發布日: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600146140號 令 一、茲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 (一)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 ,不得超過該基金信託財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