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立法機關對於地方行政機關所提之預算案,不得為下列何種提議?
(A)增加支出
(B)增加收入
(C)減少支出
(D)減少收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02778
統計:A(65),B(2),C(0),D(1),E(0)

用户評論

耐惱酥】評論

第40條(總預算案)  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目前送達直轄市議會;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發布之。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如不能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其預算之執行,依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