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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務出國時如有攜帶機密資訊之必要,不須經權責長官核定。(A)O(B)X
問題詳情
7、 公務出國時如有攜帶機密資訊之必要,不須經權責長官核定。
(A)O
(B)X
參考答案
上一篇 :
6、 保密期限之延長,以兩次為限,且不得逾原核定期限。(A)O(B)X
下一篇 :
8、 等級為「極機密」之文件,其核定權責為編階中將以上主官(管)。(A)O(B)X
資訊推薦
9、 凡屬機密文書,於核定後均應明確標示「機密等級」、「機密屬性」、「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A)O(B)X
10、法定機密資訊不包括經依法核定,得以讀、看或聽理解之訊息。(A)O(B)X
11、國家機密核定,相關準備文件、草稿,無須納入核密與否之考量。(A)O(B)X
12、承辦人處理機密文書得使用便簽或於原件中簽辦。(A)O(B)X
13、精準保密標示:首應就內容「逐頁」審查,確認其機密屬性後,得以「粗體」字型標註;倘每頁之段落分屬不同機密屬性,則檢視該頁「機密屬性比例」及「核心機密段落」,於該頁以「最高」機密等級及屬性標示;若該
14、機密資訊屬性為「一般公務機密」者,核密法源亦包括「國家機密保護法」。(A)O(B)X
15、簽辦機密級以上資訊時,承辦人應於核密法源欄位,述明所涉機密事項之範圍,以及外洩後所產生之損害程度。(A)O(B)X
16、具核定機密資訊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核密30日內,完成是項機密資訊之核定。(A)O(B)X
17、解密資訊之銷毀,均應簽奉權責長官核准,並記錄於「作廢機密資訊銷毀登記簿」備查。(A)O(B)X
18、部外機關來文若未註記核密法源依據或欠缺要件時,其內容僅屬執行或簽結歸檔案件,並無需增加產製涉密資訊內容,得沿用原機密要件,由權責長官核示後簽結歸檔。(A)O(B)X
19、機密資訊於解密條件成就時,需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後解密。(A)O(B)X
20、一般公務機密以上之文書,如簽、來文及重要工作提報單等及相關附件,可掃描該文件作為附呈之依據。(A)O(B)X
21、凡屬全軍一致性規範或全體官兵權益,且需立即傳達官兵知悉之命令、要求等「政令宣導」類公文,應採「一令到位」方式行文,各級收到「一令到位」仍應逐級轉頒。(A)O(B)X
22、國軍各單位以令稿或呈稿對下、上級單位行文時,如須副知國軍以外單位,則應列為副本單位。(A)O(B)X
23、有關人民陳情案件有無保密之必要,而須以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密」等級處理,係由受理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A)O(B)X
24、單位內部如有參考及續辦需要,得加發「抄本」。一般公務機密以上文稿亦得列印抄本。(A)O(B)X
25、來文訂有期限,如認為有變更來文所訂期限需要,應於預定結案日前,聯繫來文單位確認同意並簽奉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之授權人員核定,移送文書單位變更處理時限,則毋需辦理展期。(A)O(B)X
26、文稿有關政策、計畫、法律(規)等涉及責任者,原刪改之簽稿毋須隨案歸檔。(A)O(B)X
27、如遇案情緊急或特殊原因,必須對其上、下級同時採取行動時,得用「正本」越級行文,以減免層轉手續而爭取時效。(A)O(B)X
28、嚴禁個人抽存機密公文附件(依法令規定應由單位統一存管者不在此限),需要運用時,應循檔案借調作業,經權責長官核定後調閱,並於運用完畢後立即歸檔。(A)O(B)X
29、平行文之正本受文者,應以同一階層單位為原則,如為次階層單位,則應列為副本並註明抄送目的。(A)O(B)X
30、下行文正本受文者不可併列有直接隸屬關係之上、下級單位。(A)O(B)X
156、 凡屬機密性文書,均應明確標示「機密等級」、「機密屬性」、「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A)O(B)X
31、對「令」、「呈」、「函」的撰擬,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在「說明」欄第1段中敘明。(A)O(B)X
157、機密文書已標示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者,其保密期限已屆或條件成就時應依標示辦理變更或解密,須另行簽核或辦理通知作業。。(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