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育民】評論
(A)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 (B)工作 25 年以上
【倪倪】評論
勞基法53:
【Ally】評論
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自請退休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15+55=70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10+60=70 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強制退休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Show Ayu】評論
堅強體力不得少予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