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黃靜文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翻譯:人們的常情是安適的時候就會顯得快樂,痛苦的時候就想要死掉,在木棍荊杖鞭打的時候,從被打人身上有什麼要求不能實現呢?所以罪犯忍受不了痛苦,就用些假話招供,審案的官吏就利用這種情況,指出某種罪名,點明罪犯應該招認的罪狀,審案的官吏擔心案子報上去後會被駁倒退回來,於是便違法羅織罪狀,套上罪名,到了報告上級判罪結果的時候,即使是咎繇聽了囚犯的罪狀,也認爲處死也抵償不了他的罪過。爲什麼呢?這是因爲審案的官吏違法陷入於罪、廣列罪名,玩弄法律條文把罪狀寫得十分明顯的緣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