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阿呆(男)、阿秀(女)於民國 104 年 1 月 11 日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阿呆、阿秀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阿呆、阿秀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B) 阿呆、阿秀之一方,如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婚姻無效
(C)阿呆、阿秀如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結婚後 3 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D) 阿呆、阿秀之一方,如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結婚已逾 1 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徐青椒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A)民法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B)民法996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C)民法997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D)民法995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