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關於共有物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有人之分割協議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時,他共有人即得訴請法院為裁判分割
(B)共有物分割之效力溯及於共有關係成立之時,各自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C)共有人相同之數筆不動產若主張合併分割時,限於相鄰之不動產始得為之。
(D)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分割,一定須經法院裁判分割。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lost_callus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     §824 Ⅱ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 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A)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824-1 Ⅰ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B)            §824 Ⅴ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C)      §824 Ⅰ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