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ost_callus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 §824 Ⅱ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 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A)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824-1 Ⅰ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B) §824 Ⅴ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C) §824 Ⅰ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