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8.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求職人或雇主已繳付登記費,原則得請求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最長幾個月內推介3次?
(A)1個月
(B)3個月
(C)6個月
(D)9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7059
統計:A(1),B(5),C(22),D(2),E(0)

用户評論

【用戶】Aicture Lai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介紹費之收取,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為之。聘僱契約生效後40日內,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雇主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50%之介紹費。聘僱契約生效後40日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求職人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50%之介紹費。求職人或雇主已繳付登記費者,得請求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6個月內推介3次。但經推介於聘僱契約生效或求才期限屆滿者,不在此限。

【用戶】Aicture Lai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介紹費之收取,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為之。聘僱契約生效後40日內,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雇主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50%之介紹費。聘僱契約生效後40日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求職人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50%之介紹費。求職人或雇主已繳付登記費者,得請求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6個月內推介3次。但經推介於聘僱契約生效或求才期限屆滿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