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02、 ( )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常會及臨時股東會之召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B) 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C)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D) 臨時股東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3457
統計:A(7),B(7),C(101),D(29),E(0)

用户評論

bella.chung】評論

二、開會通知 1、股東常會:股東常會的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的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 2、股東臨時會:股東臨時會的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的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會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者,可不用遵守上述通知期限之規定。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周勁升】評論

股常會 一班發行20 公開發行30  股東臨時會 一班10 公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