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楊茱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於意思不一致時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