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g-Lun Chia】評論
兒少法第三十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以下略) 兒少法第三十四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