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試比較台灣和朝鮮,在日本統治時期的反殖民運動之面貌,並從宗教與文化政策說明日本在兩地的統治政策之異同。(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1517
統計:A(156),B(89),C(607),D(7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考試院職掌、甄審委員會&考試委員會

用户評論

James Lan】評論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修 正 總 說 明

CC LIU】評論

6樓朋友所言應該方為正解提供的諧音記憶也十分受用,真是感謝!公務人員升遷法 第10條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限制:一、機關首長、副首長。二、幕僚長、副幕僚長。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四、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五、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25條一級內部單位:(一)處:一級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委員會之業務單位用之。(二)司:二級機關部之業務單位用之。(三)組:三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四)科:四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五)處、室:各級機關輔助單位用之。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10條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限制:一、機關首長、副首長。二、幕僚長、副幕僚長。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四、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五、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擔任前項各款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程序。但屬第四條規定陞任情形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辦理甄審(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