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7.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擔任基金保管機構?
(A)擔任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代銷銀行
(B)擔任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簽證銀行
(C)持有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股份之銀行
(D)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股份之銀行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26638
統計:A(110),B(374),C(467),D(194),E(0)

用户評論

Chia-chi Lai】評論

除經金管會核准外不得擔任基金保管機構的如下:1.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達10%以上

ride0213】評論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經證期會核准者外,不得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一、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銀行 。二、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或監察人之銀行;或其董事、監察人擔 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銀行。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銀行 。四、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之銀行。五、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簽證之銀行。 六、其他證期會認為不適合擔任基金保管機構者。董事、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前項第二 款之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訂定基金保管機構遴選標準,並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