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metotalwar2】評論
公務員考績法中規定,實質不利之處分:(1)免職;(2)記大過;(3)記過;(4)申誡。除了免職得向考試院之保訓會提複審外,其餘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訴再申訴。
【正義】評論
此題問的是救濟程序,而非依照程序提起救濟之後的審理情形喔!答案只有C正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5條保障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進行調處。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D,修改為C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公務人員不服所屬服務機關對其所為之免職處分,得利用復審提起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