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臨】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之規定, 無須行政院院長附屬者有: 1、行政院院長任免命令; 2、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 3、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張堃徹】評論
補充......「2、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例如:監察院的審計長、司法院院長和副院長、考試院院長和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監察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
【冠逸】評論
傳說十人:
【寂寞行星】評論
大赦: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並經立法院通過。特赦、減刑、復權:由總統命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特赦、減刑、復權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