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八面】評論
第四條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有區分三種情形假如受委託進行下水道工程的民間團體在施工時如有意外~適用行訴法25條~因為那是施工團體的問題~假如下水道工程已經施工完畢~某天因為天災下水道系統出了問題~那就適用國賠第四條第一項由國家機關賠償~假如政府查出天災所導致的下水道系統問題~有一大部分原因是因為民間團體的重大施工瑕疵~則可以適用國賠第四條第二項~政府在賠償人民之虞可再向受託民間團體求償
【Orange Yo】評論
請問b的出處在哪?為何不是以原委託機關名義為之?
【Vanessa】評論
回答6F:國賠法第4條: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基本上由原委託機關向受害者負責,若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