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Han Dreaml】評論
第 226 條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性交+過失致重傷)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題應論以226 因未提及故意 (C)強制性交罪之結果加重犯第 226-1 條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性交+故意重傷)
【見朕騎姬】評論
依題示 甲具有強制性交故意,但是否具有重傷之意欲,題意未明,依罪疑唯輕原則,應認甲無重傷故意,至多具過失,應成立刑法第226條後段 強制性交致重傷罪答案應改為(C)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