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甲(住高雄)、乙(住臺中)二人共同在臺北殺害丙,有關法院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臺中地方法院得基於管轄競合取得甲殺害丙之管轄權
(B)高雄地方法院得基於土地管轄取得乙殺害丙之管轄權
(C)臺中地方法院得基於事物管轄取得甲殺害丙之管轄權
(D)高雄地方法院得基於牽連管轄取得乙殺害丙之管轄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
統計:A(2),B(0),C(0),D(15),E(0)

用户評論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土地管轄: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事物管轄: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國交罪競合管轄: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牽連管轄: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A)臺中地方法院得基於管轄競合取得甲殺害丙之管轄權  牽連管轄(B)高雄地方法院得基於土地管轄取得乙殺害丙之管轄權  牽連管轄(C)臺中地方法院得基於事物管轄取得甲殺害丙之管轄權 牽連管轄(D)高雄地方法院得基於牽連管轄取得乙殺害丙之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