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 壹柒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入出國移民法 第10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申請人及其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經依前條規定許可居留者,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 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許可 居留者,不受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二、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二十歲。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定居,其親屬關係因結婚發生者,應存續三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