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步一腳印】評論
臺北市學校體育發展方案(修正版) (三)學生成績考查: 體育成績考查,應兼顧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1.運動技能佔總分之百分之五十,學校依實際狀況編訂測驗方法及給分標準,並考量學生身心狀況適度調整成績。2.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佔總分之百分之二十五,除依據體育課之學習狀況外,並應依學生參加課外體育活動之表現酌予加減分數。3.體育常識佔總分百分之二十五,應根據教科書、講義或教師平日講授之內容評量之,並考量試題之難易及鑑別度彈性調整分數。4.體育成績不及格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