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小芳】評論
中央與直轄市、縣 (市) 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 (鎮、市) 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 (市) 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 (市) 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內政部解決之;鄉 (鎮、市) 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楊又誠】評論
最佳解的法條是舊的 不過內容其實差不多,只差在"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