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王淑錦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被選定人中,有因死亡或其他事由喪失其資格者(僅其中一人或數人.不是全體),他被選定人得為全體為訴訟行為。(不用再增加改選補充.不用停止)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於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16 關於選定當事人制度,下列何者正確? (A)被選定人僅為形式當事人,為尊重選定人之程序處分權,被選定人不可為選定人上訴或提起再審,應 由選定人自行為之 (B)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為同一公益社團法人之社員者,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選定該法人為選定人起訴 (C)被選定人有數人時,於訴訟進行中,其中一人死亡,則該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D)選定當事人之制度目的在求共同訴訟之簡化,故選定人間對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105 年 - 105年身障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49949答案:B難度:適中7 關於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選定當事人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可選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以外之自然人為被選定人 (B)選定人讓...